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将迎新规范 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有章可循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23-02-24 16:4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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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2月24日讯(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王海荣)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将迎新规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进一步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2月22日,记者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包括33条。其中在登记主体权利和登记主体义务方面,《办法》提出登记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数据资源许可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数据来源方授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数据。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数据、加密数据等。

《办法》提出,深圳市发改委是本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办法》还对登记机构履行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管理、开展登记业务、运营和维护数据产权登记存证平台等职能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在安全、保密方面,提出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保护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的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安全等级保护测试和渗透测试,关键设备应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和服务。登记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实施保密措施,制定数据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数据的不同级别和类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措施。

《办法》同时提出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国家核心数据;数据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应获得数据来源方授权而未获得授权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制定《办法》,是深圳从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编辑:陈颖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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