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宗涉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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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5 11:38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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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25日讯(深圳晚报记者伊宵鸿)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结张海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列席支持起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光明法院首宗涉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件。

2012年2月,张丽在上海打工期间生下儿子东东,随后将孩子带回深圳,交由自己的父亲张海抚养。此后九年,张丽未履行任何抚养、教育义务,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今年,东东已年满9周岁。由于法定监护人张丽常年不在深圳,身为外公的张海无法为东东申请小学学位,东东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为充分保护东东的合法权益,张海向光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丽对东东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作为东东的监护人。

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由张海对东东进行监护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东东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后,光明区人民法院撤销张丽的监护权,变更东东的监护人为张海。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邱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