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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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09 12:09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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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1月09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李舒瑜)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从2022年起,在深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须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稳健发展态势。截至去年底,全市绿色信贷余额超1500亿元。

此次立法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并要求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色金融标准规划,确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

条例还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绿色信贷方面,要求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在绿色保险产品方面,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等绿色保险业务。鼓励发展与个人生活和消费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个企业很难承受。条例要求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据介绍,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分散经营风险,既能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侵害者权益,让其及时得到赔偿。

条例还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同时,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于已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披露环境信息防止“洗绿”

绿色金融行业有一个专有名词——“洗绿”,是指为了骗取绿色资金而谎称或者伪造绿色经济活动的严重违规行为。要防止“洗绿”,就要强化环境信息披露。

条例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要求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等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未按照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的且拒不改正,或者虚构、捏造数据或者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邱嘉熙